《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股东资格丧失途径有:(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等等。
1、股东将所持出资额全部转让;2、股东行使股权买回请求权并被接受的;3、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除名;4、股东因违法被没收财产,出资额或者股权被依法剥夺的;5、股东因所欠债务导致所持出资额或者股权被强制执行的等。
1.股东代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2.因为丧失了股东资格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享有股东权利,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权利之一,所以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是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1、股东代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因为公司的利益与其没有关系。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在法定条件下都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1、股东代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因为公司的利益与其没有关系。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在法定条件下都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主要包括: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不符、投入资金行为性质不明、股权转让瑕疵、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存在、公司融资以股权提供担保、债权债务关系、代持股行为、股东除名、虚假增资行为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情形一般有: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共有股权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以及因借用或者冒用他人姓名而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