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情形一般有: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共有股权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以及因借用或者冒用他人姓名而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所谓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而想理清该类纠纷的审判规则及法律处理实务,需首先明确可以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证据内容及分类。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当属于民事纠纷,因为其涉及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院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会根据《公司法》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条文作为裁判的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当属于民事纠纷,因为其涉及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法院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会根据《公司法》以及有关民事法律条文作为裁判的依据。
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金,而认为其应当享有全部股东权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赞同的。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产生纠纷,工商登记公示效力存质疑的。本人不知情,身份被冒用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知后觉的。
股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2、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计己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3、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于子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4、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该第三人无须出资,但可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内应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一。工商登记。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上的记载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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