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
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上对房屋做的说明不会约束出卖方,因此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符,出卖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出卖人受到该说明的约束,因此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符,出卖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理解“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比如对商品房周围设施及环境的宣传,“英国皇家园林景观、中央水景、喷泉”等,以及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的商场、学校、医院等配套的宣传,“紧临一站式购物广场、风情商业街、五星酒店、图书馆”等,这些都不属于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如何理解“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要求其内容是可以被特定化的并可以被明确地预期,且不存在不同解释的可能。如宣传资料中采用“约”、“近”、“预计”、“贵族品质”、“轻奢风格”等模糊的描述性语言,一般难以认定为“具体明确”。如宣传资料中说明本公寓内装饰是来自于某地的某某大理石、所有厨卫产品都来自于德国某某品牌等,一般是会认定未“具体明确”。
*何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购房人看重的是所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满足特定心理需求或特定购房目的,正是基于这一点购房人才决定订立合同,判断应以“合理的个性化需求”为标准。
*何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宣传资料中说明、允诺的内容成为最终构成房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很多开发商在楼盘的宣传资料中明确“本宣传册为邀约邀请,图片与文案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也有在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资料仅作为参考,属于要约邀请。如果宣传资料或合同中有这类的文字,法院一般会据此订定该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即出卖人不受到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的约束。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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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两种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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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等。
沈辉律师
2018.11.15
136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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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期限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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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占有的义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买受人来讲,不论其购买房屋是用于自住或用于出租,取得房屋的占有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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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欺骗买受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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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违约了是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聂俊律师
2020.03.25
164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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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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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违约而终止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聂俊律师
2021.04.22
126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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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的承担方式如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