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遇上了一场与关联企业的
劳动仲裁纠纷。他入职关联企业的分支机构一年多,企业却长期
拖欠工资,还擅自停缴
社保,他认为这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于是,李某某向
仲裁庭提出诉求,要求企业补发65000元工资,并支付10000元
赔偿金,合计索赔七万五千元。李某某主要以社保缴纳记录以及合作方签署的文件,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面对这起劳动纠纷,两家关联企业共同委托了
北京盈科(
武汉)
律师事务所的王振彪律师代理应诉。
案件难点凸显
申请人李某某提供的社保缴纳记录和合作方签署文件,乍一看能证明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这给企业的抗辩增添了不少难度。而且,补发工资及赔偿金合计七万五千元的索赔金额,一旦仲裁结果不利,企业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另外,在
劳动争议案件里,通常更倾向保护劳动者,企业在类似情况下败诉可能性相对较高,使本案辩护压力重重。
深入研究寻辩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有效成立需合法主体和明确人事管理关系。王振彪律师深入调查发现,申请人所称的招聘人员是第三方加盟合作商代表。从双方微信沟通记录看,交流内容仅围绕渠道佣金、区域运营等商业事务,未涉及企业对申请人的人事管理。案涉聘用文件签署时,分支机构未完成注册,且无企业公章。按法律规定和商业逻辑,该聘用文件不具备劳动合同效力,所以双方不存在人事管理权限,不满足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判断劳动关系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不能仅靠社保缴纳记录认定。本案中,审查资金转账流水发现,全部社保资金由合作商和申请人本人转至企业账户,企业只是代办社保缴费手续,属于社保挂靠代缴行为。合作商出具的书面承诺也表明,其自行承担人员社保、办公全部成本。因此,不能仅凭社保缴纳记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规则,劳动者主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等权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接受企业管理、提供了有偿劳动等关键事实。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在岗一年多未领工资,却无催薪沟通记录,违背正常用工常理。并且,仲裁过程中他始终无法提交考勤记录、工作指派记录、业务分配记录等能证实其接受企业管理、提供有偿劳动的关键证据。所以,从举证责任和劳动关系实质构成要件看,申请人的主张无法成立。
沟通破局获胜利
王振彪律师在团队协助下,把上述三个核心辩点相关材料细致整理,包括全套加盟协议、微信沟通记录、资金转账流水等,还收集了大量类案判例。之后,律师团队多次与仲裁员面对面沟通,详细全面地提交辩护意见。沟通中,律师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清晰逻辑,向仲裁员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庭完全采纳了王振彪律师的举证及抗辩意见,认定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定实质要件,社保代缴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用工的依据,申请人李某某举证不足。仲裁庭裁决驳回其全部工资、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企业实现了零赔付。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供了重要的风险防控参考。商业合作中,代缴社保存在法律风险。企业应重视留存合作协议、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配合专业律师梳理案件抗辩逻辑,有效规避无端的劳动索赔。同时,也提醒企业日常运营要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明确劳动关系界定标准,避免因管理不善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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