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违约责任不以违约方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能举出约定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仍可以不承担责任。
一、严格侵权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2、过错推定原则情形;3、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形;4、公平责任原则情形。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或者“无过失原则”。它是指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指损害结果发生之后,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事项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而免责。如路面施工之刃损害责任。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除非有不可抗力存在违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严格责任归责中,生产者必须证明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免责: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4.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严格责任一般是英美法系多为使用: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无过错责任一般是大陆法系多为使用。一般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它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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