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2、公平交易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3、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4、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安全保障的义务;产品介绍、使用说明及明码标价的义务;向消费者出示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义务;接受消费者合理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格式条款的说明、告知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合法获取消费者信息、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义务。
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的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经营者还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物的方面。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2、人的方面。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1、诚实守信。2、听取消费者的建议。3、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4、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5、向消费者出具书面凭据。6、保证质量。7、履行“三包”服务政策。8、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9、给消费者绝对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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