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计算,自2008年1月1日后计算的年限不超过12个月,但工作时间自2008年1月1日前开始的,且符合《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经济补偿金每增加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受12个月的时间限制,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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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员工工资按最近12个月的
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无法计算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解答或计算。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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