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需要的材料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等。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
条件:1、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3、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偿付能力标准;4、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设立的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
需要先股东会决议解散,然后清算,清算完成之后去市场监督局完成注销,需要清算报告、注销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等,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如果需要单独使用字号,应当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第二,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注册分公司需要下列资料: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总公司章程,加盖公章;5、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6、分公司负责人任命决议;7、拨款证明;8、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9、《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10、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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