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3、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4、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5、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业务范围: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书;2、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4、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或者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三年以上;(二)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四)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需要下列条件:1、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2、有章程;3、有注册资本;4、有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营业场所和设施。
设立保险公司机构的程序如下:1、初步申请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2、筹建《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正式设立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4、设立登记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人在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
1、筹建报告;2、拟设公司的章程;3、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6、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7、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