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下列原则确认股东资格:1、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2、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3、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关于隐名股东:1、为了规避法律,不会享有股东权利。2、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具有股权。
认定方法:依据股东名册的记录认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数,是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要件,被记载的人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不经名义更换不得对抗公司。即使股权已被转让,受让人不进行名义更换,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转让人仍然是股东。另外,凡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给,无须证明其是否为实质上的股东,也可行使权利,此为股东名册的授予效力。我国学者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二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
认定方法:依据股东名册的记录认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数,是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要件,被记载的人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不经名义更换不得对抗公司。即使股权已被转让,受让人不进行名义更换,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转让人仍然是股东。另外,凡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给,无须证明其是否为实质上的股东,也可行使权利,此为股东名册的授予效力。我国学者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二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计己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3、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于子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4、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该第三人无须出资,但可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股东个人的原因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话,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你赔偿损失。但其他股东并不能决议开除股东资格。因为公司的资本必须恒定,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所谓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而想理清该类纠纷的审判规则及法律处理实务,需首先明确可以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证据内容及分类。
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可以起诉公司,但是需要符合起诉条件,起诉条件如下:(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