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认定方法:依据股东名册的记录认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数,是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要件,被记载的人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不经名义更换不得对抗公司。即使股权已被转让,受让人不进行名义更换,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转让人仍然是股东。
另外,凡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给,无须证明其是否为实质上的股东,也可行使权利,此为股东名册的授予效力。我国学者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二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报告编号:NO.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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