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东资格的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3、无违法行为。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内应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一。工商登记。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上的记载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实际出资。
股东因为持有股份所以往往具有比较特殊的法律地位,而同样的现实当中,有的时候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对于股权的买卖的实际出资人和持有股权的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诉讼来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股权。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名股东同意及协助下,就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了。
成立公司应由股东签订协议,足额出资,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才能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等。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2、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且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
确认股东资格不适用除斥期间。而适用诉讼时效。若诉讼时效已过的处理办法:当事人仍然能够就确权等相关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另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确权,若提出抗辩的,则请求确权的一方丧失胜诉权。
是实际出资,这种出资应当以成为公司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而不是基于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是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