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监护权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等。
首先明确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孩子监护权按照如下流程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法定监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随意放弃和转让监护义务。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
监护权纠纷可以由孩子的父母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监护权的管辖权的确定:公民就监护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我国管辖的一般原则,监护权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规定,有法定监护人的,老人的监护人是法定监护人,如配偶、子女等。如果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意定了监护人,由意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没有意定监护又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可以,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协议,变更就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双方想更稳妥一点的,也可以到法院,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以便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