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我国管辖的一般原则,监护权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民法典》的规定确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孩子的监护权变更需要通过法院,监护权变更需要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原监护人不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原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上,需要由有关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权的诉讼,由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判。
孩子的监护权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等。
首先明确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监护权和抚养权的识别如下:1、监护权重于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权,抚养权是协商或裁判授权;2、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而产生;3、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有抚养权一定有监护权;4、直接抚养权可能会受父母离婚的影响,而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孩子监护权按照如下流程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法定监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随意放弃和转让监护义务。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时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当监护人存在危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法院依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人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