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并不并然构成欺诈。
用人单位没有写明具体的招聘条件时,劳动者在简历上年龄差1-2岁;学历专升本;已婚未婚;家庭住址并不必然视为欺诈。
欺诈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没有履行能力签订
劳动合同。(没有资质证书)
2.负有义务告知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法定的)。
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劳动者
隐私权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与劳动合同没有必然联系,隐瞒已婚,不构成欺诈。
注意:1.有限知情权。
2.被动告知,例外主动。
3.有知情权,没有披露权。
造假、隐瞒主要包括:
1.身份、学历造假、资格资质证书等证件造假;
2.工作经验、经历、职务等造假;
3.隐瞒年龄、婚姻、
生育状况(法定就业年龄);
4.隐瞒犯罪前科(高管);
5.隐瞒
竞业限制义务;
6.隐瞒疾病;
7.隐瞒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风险一:劳动合同无效,也得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风险二:
行政处罚国务院《禁止使用
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风险三: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
-
合同欺诈行为如下: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
票据欺诈行为有哪些: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
一、须有有效债权存在;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
-
商品房欺诈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将房地产分离出卖;与中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故意隐瞒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一房二卖;非法转让限制房产等。
-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等等。
-
商务涉外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聂俊律师
2019.01.02
1303人看过
-
在辨认对象的审查上,注意有无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做特别辨认。辨认照片中辨认对象通常免冠,但实践中有的辨认对象有一定特征,如戴帽子、近视眼镜、墨镜等。若辨认对象免冠或者未戴眼镜,所制作的辨认笔录,显然证据力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