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合同欺诈行为如下: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票据欺诈行为法律责任:票据欺诈是比较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刑法》第177条和第194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例如《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票据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为票据行为。各国法律规定,成年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中国法律还把16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出票又称发票,是指票据创立和交付行为,即出票人依法定格式制作票据,并交付收款人的行为。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时在票据商所为的行为。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行为种类有: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
票据诈骗客观行为有:(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等。
商品房欺诈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将房地产分离出卖;与中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故意隐瞒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一房二卖;非法转让限制房产等。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