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资金拆借无效处理方式有: (一)借贷方应当返还出借方借款本金。 (二)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进行行政处罚。 (三)拆借协议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条款无效。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企业间借款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
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损失能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企业间资金拆借受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行为有条件的予以认可。只要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存在转贷牟利等情况的,都为合法有效。
不违法,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