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也遇到了这些问题?在商业活动中,无论是
建设工程施工还是投资合作,都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以下这个案子反映出的几个问题,其实很常见。
工程结算证据不足,维权困难重重
在A
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主张工程款时,提交的《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是复印件,而且后期还添加了日期,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处仅为印章。这种情况在很多工程结算纠纷中较为常见。通常表现为,施工方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在证据收集和整理上不够严谨,只注重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却忽视了结算证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可能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
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该表真实性存疑、证明力弱,不予采信。在关键结算证据不被采信的情况下,案涉工程最终造价处于事实不清状态,A公司又明确表示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应承担工程价款金额的举证不能责任,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白小莉律师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会以双方已达成结算为依据,主张明确的债权金额。她会让原告方提交加盖对方公章的结算文件及后续催款函、
律师函等,同时强调自身已按约完成施工,工程已实际交付并经验收合格,全方位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工程款支付账户混同,金额难以认定
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1、2楼工程款支付账户混同,双方对部分款项性质存在争议,这导致无法确定B公司就案涉2楼已支付的确切金额。这种情况在工程建设中很容易出现,发包方为了方便管理或者其他原因,将不同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到同一个账户,而双方又没有及时对每笔款项的用途进行明确的记录和确认。
这种乱象带来的后果是法院认为双方对此均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证据不足,均未能充分举证,亦无法认定已付款确切金额。这会使得案件的审理陷入僵局,双方的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
白小莉律师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会深入分析双方提交的付款明细,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尽力理清款项的性质和流向,为准确认定已付款金额提供有力的依据。
投资
合同纠纷,解除后退款程序易混淆
在A公司与B(公司等)合同纠纷的投资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投资方A公司因目标公司B公司违约变更投资结构并转让核心资产,导致其间接持股的合同目的落空,诉请
解除合同并要求B、C公司返还投资款及收益。
合同解除后,对于投资款应通过
合伙企业退伙程序解决还是由B公司直接返还,双方产生了争议。B公司认为A公司应通过退伙、清算程序在D中心内部解决财产分配,无权直接向合同相对方B公司追索。
这一常见问题若处理不当,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的出资已转化为合伙企业D中心的独立财产,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取回财产应遵循退伙、清算的法定程序,而不能在合同纠纷中直接判令由合同相对方B公司返还。
白小莉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不同当事人提供核心策略。对于A公司,主张
合同无效,若有效则主张对方根本违约,并要求违约方直接赔偿;对于B、C公司,则主张合同有效、己方已履行核心义务,并将纠纷引向合伙企业内部的退伙清算,结合实际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白小莉律师是
北京市道可特
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余年北京法院民商事审判副庭长从业经历,转型执业后代理数百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商业地产/
商铺租赁、金融、
知识产权等领域大标的、高难度案件。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为各类企业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与法律争议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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