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全链条涉渔刑事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多名涉案人员在禁渔期内,多艘船舶出海捕捞,中间人员负责海上接驳与联络销售,下游人员收购渔获倒卖牟利。此外,有人虚构执法协调人脉收取高额“保护费”。案发后,涉案人员均被查处,
公诉机关指控部分人员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收取保护费人员认定为非法捕捞共犯,下游收购人员涉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起案件关乎每一个普通人对法律边界的正确认知。而像张妍这样的律师,每天都在处理比热搜更复杂、更揪心的真实案件。张妍律师专注于
刑事辩护领域,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
法律知识。在类似的涉渔刑事案件中,她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精细化的辩护服务,准确区分
罪名,厘清各人员在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是处理此类案件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法律拆解:争议焦点逐一分析
收取“保护费”人员的罪名认定
争议焦点:收取“保护费”的人员,到底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还是单独构成
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逻辑推演:从本案事实来看,收取保护费的行为人,未参与捕捞策划、出资船只渔具及出海作业,也不从渔获售卖利润分红,其收益源于保护费。且其虚构有能力摆平执法查处风险,却未落实庇护行为,船只被查获后也未提供帮助。船主缴纳钱财是为换取不被查处的保障,实施捕捞是船主自身逐利的独立犯意。这表明收取保护费人员与实际捕捞人员的行为侵害不同法益,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更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可能走向:若认定为非法捕捞共犯,该人员将面临与非法捕捞相关的刑罚;若认定为诈骗罪,则按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处罚。最终
法院采纳了收取保护费人员单独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观点。
共同犯罪中各人员的地位作用认定
争议焦点:捕捞实施者、海上接货运输人员、收货倒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何认定,能否“一刀切”全部按主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逻辑推演:不同人员在犯罪链条中的行为和作用不同。捕捞实施者是犯罪的直接实行者,可能起主要作用;而海上接货运输人员、收货倒卖人员多起到辅助作用。不能简单地将所有人员都认定为主犯,需要根据各自的行为、参与程度等因素进行区分。
可能走向:若全部按主犯处理,各人员将承担较重的刑罚;若区分主从犯,从犯将获得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部分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认定为从犯并予以从轻评价。
律师是怎么做的
张妍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数量庞大的卷宗材料,她逐笔核对银行转账流水、通讯通话记录、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区分捕捞业务往来和保护费资金,梳理完整资金链条,找出支撑罪名区分的客观书证,形成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她还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核实参与时间、参与内容、获利情况,厘清当事人在整个链条中的地位和主观恶性大小。在庭审阶段,她重点围绕共犯认定、罪名界限、当事人地位作用、量刑情节充分展开辩论,最终使法院采纳了核心裁判逻辑。此外,她指导当事人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完成公开赔礼道歉,将生态修复悔罪表现作为量刑重要酌定情节向法庭阐述,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对普通人的启示
这起案件给普通人带来诸多启示。在涉及法律问题时,要认识到不能简单地认为同一事件中的所有人都构成同一罪名,需区分每个人的行为、收益来源、主观故意和侵害法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认定至关重要,辅助行为应争取从犯认定以获得从轻处罚。即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可针对罪名定性、主从犯、情节认定发表独立辩护意见。对于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积极进行生态补偿、赔礼道歉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同时,不要轻信所谓“有关系、可以摆平查处风险”的说辞,避免陷入财产被骗或刑事犯罪的泥潭。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