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事故案例:纠正“受害人疾病减责”与“退休无误工费”法律误区
解析
误区一:受害人自身疾病要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如果受害人自身有疾病,在发生侵权事故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该相应减轻。真的是这样吗?让我们来看陈律师办理的两个类似案例。
案例重现
2020年7月,在两个不同的事故中,企业驾驶员右转弯时分别与C先生(67岁)、B先生(66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两位先生均全身多处骨折并诱发急性脑梗,最终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被鉴定为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两位先生负次要责任。
争议焦点
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共同主张,七级伤残系“自身脑血管病变”与“事故外力”共同作用,外伤仅为诱因,赔付比例不应超过30%,残疾赔偿金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并按比例扣减。
法律剖析
陈律师援引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论证“诱因不等于过错,体质状况不减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里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主观上的错误。而受害人自身的疾病或特殊体质并非主观上的过错,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在这两个案例中,虽然受害人自身存在脑血管病变,但如果没有本次外伤暴力,短期内不会出现偏瘫后果。事故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自身疾病为由减轻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计算残疾赔偿金,不扣减参与度。
误区二:达到退休年龄就没有误工费?
很多人觉得,一旦到了退休年龄,就不存在误工费这一说了。这种观点其实是不准确的。
案例详情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肇事方与保险公司都以两位先生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为由,主张误工费不应支持。
律师举证
陈律师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证、零散劳务收入凭证等证据,证实两位先生仍具备实际劳动能力并存在收入减少。在农村,67岁、66岁的老人务农或从事零散劳务是很常见的现象。
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事故发生前有劳动能力且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就有权主张误工费。所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排除误工费请求权。最终,法院支持了两位先生6000元的误工费。
法院判决背后的逻辑
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遵循了严格的法律逻辑。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受害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在这两个案例中,虽然受害人自身有疾病,但这并不是导致损害结果的法律过错,侵权行为才是主要原因,所以侵权人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对于误工费的认定,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劳动能力和收入减少的情况,就会支持其误工费请求。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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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岳荣律师
浙江享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金华执业15年
擅长:
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律师简介
陈岳荣律师(联系方式:19817182688),男,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浙江享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工作经历】1995年至2010年,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任浙江省兰溪市通律法律服务所主任。期间,任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理事,金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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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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