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程序:1.破产申请。2.法院裁定受理。3.指定破产管理人。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5.审计、评估。6.接受债权申报。7.召开债权人会议。
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的要件为: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资不抵债的可以申请破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可以协商破产。
破产的基本流程: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公司申请破产条件有以下这些: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
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债务人。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_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企业的破产和解申请,必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超出法定期限即丧失申请权利。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迅速地进行,如果债务人方面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可提出和解申请,破产进程难免受到影响,而已进行的部分法律程序也可能会因此浪费。而且目前我国破产法上的和解,主要目的是为避免企业破产,尚不是为尽快结束破产程序,所以对和解申请的提出时间要加以限制。但也有学者认为,依破产宣告为界而分类,可将和解分为破产宣告前的和解和破产宣告后的和解。这两种和解均是强制和解,只是发生的时间不同而已。强制和解由于采取多数表决方式,该计划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拘束力,也即具有强制力。这与和解法的和解毫无区别,同时,在构造上两者基本上也是一致的,只是和解法上的和解并不以破产程序的开始为前提。而且,即使是日本和解法也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和解是指为了预防破产而实行的强制和解。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