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破产和解申请,必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超出法定期限即丧失申请权利。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迅速地进行,如果债务人方面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可提出和解申请,破产进程难免受到影响,而已进行的部分法律程序也可能会因此浪费。而且目前我国破产法上的和解,主要目的是为避免企业破产,尚不是为尽快结束破产程序,所以对和解申请的提出时间要加以限制。但也有学者认为,依破产宣告为界而分类,可将和解分为破产宣告前的和解和破产宣告后的和解。这两种和解均是强制和解,只是发生的时间不同而已。强制和解由于采取多数表决方式,该计划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拘束力,也即具有强制力。这与和解法的和解毫无区别,同时,在构造上两者基本上也是一致的,只是和解法上的和解并不以破产程序的开始为前提。而且,即使是日本和解法也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和解是指为了预防破产而实行的强制和解。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1.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然后由法院进行裁定,如果裁定和解的,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的草案;2.再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最后由人民法院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如果未通过和解协议或者未获法院认可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再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最后由人民法院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如果未通过和解协议或者未获法院认可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申请书是企业申请破产的一份综合性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提交破产申请书中所列事实的证明材料。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另外还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有:1、该企业自己(债务人);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企业自己可以申请破产;2、该企业的债权人;在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该企业已解散,还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时,发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申请破产。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有五个方面。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的法定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申请破产和解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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