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委员会作用如下:1、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公章、会计账簿等材料进行接管。2、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制订调查报告。3、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4、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的债权和要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
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在于通过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规定:1、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2、审查债权,3、讨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处理;4、讨论通过和解协议、重组方案。
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管理人实施转让债权和有价证券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等。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开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等有关问题,会议议程的制定及会议秩序的维持,并负责对每项会议结束时作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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