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委员会作用如下:1、对破产债务人的同财产、公章、会计账簿等材料进行接管。2、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制订调查报告。3、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4、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
破产管理人委员会作用如下:1、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公章、会计账簿等材料进行接管。2、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制订调查报告。3、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4、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的债权和要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
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管理人实施转让债权和有价证券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在于通过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规定:1、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2、审查债权,3、讨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处理;4、讨论通过和解协议、重组方案。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等。
(1))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第一,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等;第二,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等;第三,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2)管理人执行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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