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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如何设定

2021.09.23 债权债务 87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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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哪些不能设定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对于不动产也不可以设定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

    顾双浩律师 2020.11.26 5912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能设定质权的有哪些

    能设定质权的有以下这些:(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韦家朝兼职律师 2020.11.13 947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设定质权

    以下这些权利可以设定质权:(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王秀林律师 2020.11.14 1045人看过
  • 民法典设定了质权的股权能否买卖

    设立了质权的股权不能再买卖,除非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于立新律师 2020.11.24 1277人看过
  • 民法典不能设定权利质权的有哪些

    只有下列权利能够设置权利质权,除此之外的权利均不能设立权利质权:(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2020.11.27 18852人看过
  • 民法典有质权能否再设定抵押权

    质权之后能够再设立抵押权,因为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不会影响质权的效力。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顾双浩律师 2020.11.27 920人看过
  • 民法典房屋所有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权吗

    房屋所有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顾双浩律师 2020.11.24 1131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上可以设定质权吗

    不动产上不可以设定质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质权的是动产和以下这些权利:(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王鹤然律师 2020.11.14 973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设定质权要签订质押合同吗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等。

    韦家朝兼职律师 2020.11.13 775人看过

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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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看到你写动产质权是用益物权,为什么在民法典中是归在担保物权里?
    请找我金牌律师第一名评价后我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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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给修理费就是留质
  •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质权人的质权是否还合法存在,还是仅仅不能以其质权对抗善意第三人呢出质人有权向善意取得质权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吗?
    您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解决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可以微.信联系付费获得专业咨询并协商代理事宜(微.信手机同步)。
  • 您好,请问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丧失占有的话,质权消灭吗?
    您好,因质权人原因造成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质权随质押物消失而消灭。
  •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担保标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5.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3)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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