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等。
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是: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等。
融资租赁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则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关于融资租赁的最新规定是这样的: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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