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成立以后可以再抵押。因为抵押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质权人不能抵押出质物,质权人抵押出质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然后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财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等。
质权之后能够再设立抵押权,因为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不会影响质权的效力。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不能对不动产设立质权。可以设立质权的是动产和以下这些权利:(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其设立条件分别为:一、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二、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等。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下这些权利能设立质权:(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是否抵押合同仍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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