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频发的当下,当事人常常面临复杂的法律困境。李某和宋某就分别遭遇了棘手的案件,而寇迪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他们解决了难题。
李某系周某之妻,周某生前于2006年与谢某签订
购房合同,以6万8千元将
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给谢某。2011年双方就
拆迁安置事宜再次签订协议,约定80平方米
安置房(市场价值200万)归谢某所有。周某去世后,谢某起诉要求确认2011年
安置房买卖协议有效。庭审中,谢某提交村委会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主张其婚后未批地建房,具备购房资格,试图证明合同合法有效。
寇迪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初步分析。他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决定仅围绕“一户一宅”原则展开精准抗辩。为此,律师团队开始准备关键的调查取证工作,为后续的抗辩收集有力证据。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寇迪律师团队进行关键取证。他们调取到1991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该报表明确记载谢某作为在册人口,已纳入家庭建房用地审批范围,依法享有宅基地权益。由于该档案效力高于村委会证明,直接否定了谢某“无宅基地”的主张。
接着,律师紧扣《
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强制性规定,指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谢某已享有宅基地权益,仍购买案涉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基础
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律师认定2011年安置房协议系基于2006年宅基地房屋买卖产生,基础
合同无效,则后续安置房协议亦应认定无效。
最终,
法院采纳了寇迪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确认谢某已享有宅基地权益,案涉协议违反“一户一宅”原则,依法无效;驳回谢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谢某自行承担。后续谢某诉讼返还购房款仅支持7万多诉求,寇迪律师最终为李某争取到200多万的利益,在原告持有村委证明的不利情况下,成功调取原始审批档案,还原关键事实,并且仅以“一户一宅”为核心抗辩,逻辑清晰、依据充分,直击合同无效要害。
宋某经中间人介绍与张某达成1:4杠杆场外配资合意,张某出资400万元作为
履约保证金,宋某出借配资资金1600万元,合计2000万元划入专属证券子账户,交由张某独立实操股票交易。行情下行后账户持续亏损,张某先后另行转入210万元填补账户亏损缺口。后续账户亏损加剧,宋某依规对持仓股票强制平仓,平仓所得11835421.4元由宋某收回。
纠纷发生初期,张某先行发起诉讼,虚构委托理财事实,主张涉案款项系理财资金,起诉要求宋某返还610万元。经两级法院审理,生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依法确认双方实际为配资借款法律关系。在前诉生效裁判固定基础事实后,寇迪律师接受宋某委托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诉讼中张某全盘否认借贷关系,以无书面借款协议、未实际收取资金、账户由出资方管控等理由抗辩,意图免除全部还款责任。
寇迪律师接手后,对案件进行分析,决定整合证据来应对张某的抗辩。他收集了在先生效判决书、银行转账凭证、资金备注单据、证券交割明细、通讯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搭建完整闭环证据链。并明确代理观点:涉案场外配资因宋某不具备证券融资资质,配资合同依法无效,但资金已实际交由张某使用处分,合同无效不免除占用资金的返还义务。
案件推进中,一审法院采纳了寇迪律师的代理意见,核算抵扣平仓回款后,判决张某返还剩余本金。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代理律师依托在先裁判既判力规则继续举证说理,应对张某的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精准适用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置规则,借助前置诉讼固定关键事实,击破对方无理抗辩,寇迪律师为宋某挽回四百余万元经济损失。
寇迪律师是浙江四乔
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高级职称),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和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他担任三十余家公司法律顾问,承办千余起经济案件,处理几十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撰写多篇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相关的文章,出版个人专著《现代刑法理论与实务》,还获得过西湖区优秀律师、杭州市E类人才等荣誉。在面对各类法律纠纷时,寇迪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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