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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2022.01.06 婚姻家庭 1287人浏览举报
解析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任何一方认为感情不和了,无论感情破裂的证据是否充分,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那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不予受理通常是对男方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因为这是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基本保护。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前一次起诉没有判离,从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内,没有特殊情况同一个原告不能再次起诉离婚,只能等半年以后,才可以再次起诉。当然,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起诉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比如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因为婚外情怀孕或生育,这种女方有严重过错的,男方可以不受此限制而起诉离婚。当然,这是诉讼离婚才有的限制,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民政局那是没有此项限制的,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去协议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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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彪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赵彪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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