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非法约定。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是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可能劳动者重新入职的岗位与之前的完全不同,约定试用期进行考核也是必要的。且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的情形,中间的间隔时间可能相差几年,即便是入职原岗位,也可能出现不胜任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劳动者这样约定: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离职后再次返回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前后两段劳动合同的间隔时间长短、岗位内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综合分析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若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岗位要求与此前存在较大差异,为双方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单位设定试用期并不违法。
对于怎样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限,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但是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