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证据。在举证期限上,为“不超过十五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
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未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证据的,属于逾期提供证据,仲裁。
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仲裁请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
劳动仲裁期限是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劳动仲裁有申请期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