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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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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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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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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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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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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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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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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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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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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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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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麒麟律师
北京浩天(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成都
擅长: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法律顾问
亮点:
获得“优秀律师”等1项荣誉,担任“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律师简介
王麒麟,北京浩天(成都)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劳动关系协调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劳动关系专委会委员,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兼职人民调解员,原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在中国法制出版社著有《HR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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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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