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其全称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俗称的“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报告编号:NO.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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