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法》病假规定的工资计算: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劳动者因生病需要接受治疗时,依据工龄和治疗期限计算工资。 2、如果治疗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工龄满2年的,在治疗期间,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70%支付。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长期病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1元、1600元、15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海市劳动法中对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分为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和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两种情况。 一、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 1、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比例60%计发 2、连续工龄超过2年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比例70%计发 3、连续工龄超过4年不满。
各地标准不同,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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