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一个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必须是合理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
商业秘密。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二年。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
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
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给雇员的补偿至少应不低于国家或雇员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该标准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应以不少于该雇员在原企业同期收入的2、3为妥,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风险提示】总之,只要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仅是针对必要的人,限制仅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方法恰当,范围和地域特定,期限适中,有合理补偿,就是合法有效的。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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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符合以下条件的是合法的:签订竞业限制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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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2)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单位员工在离职后,只是单位为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露商业秘密,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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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股东、合伙人的规定;2、对董事、经理的规定;3、对一般雇员的规定;4、代理商的竞业禁止义务。为避免代理商凭借其优势条件从事损害权利人的竞争行为,有必要为其设立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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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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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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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合同的条款有以下这些:1、竞业禁止的范围。2、竞业禁止的期限。3、补偿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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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1、高层管理者;2、技术研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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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有以下这些条款:限制的范围条款: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领域限制等;禁止引诱离职条款:职工离职后负有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的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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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2、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3、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与狭义的竞业禁止;4、竞业禁止又可分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
袁超律师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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