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恶劣诈骗团伙的多起犯罪
自2022年初起,被告人甲纠集同乡亲友乙、丙、丁、戊等,组成了一个固定的犯罪团伙,在多地进行流窜作案,实施职业碰瓷诈骗。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分为出车老板、驾车司机、考场盯梢人员、车上乘客四类角色,并约定了固定的赃款分成比例。
作案时,盯梢人员会在驾校、科目一考场、车管所等地,专门锁定
驾驶证被吊销、正在重考科目一的中年男性,且优先挑选驾驶高端车辆的被害人,将车辆信息传递给司机。司机则购置二手高档车辆,预先制造车辆左前侧破损,并准备虚假高额车辆维修报价单。之后,司机尾随目标车辆,故意制造碰撞,利用被害人
驾照异常不敢报警的心理,逼迫其私下转账赔偿。该团伙先后实施了32起诈骗,累计诈骗总额较高。案发后,甲主动投案
自首,在案件审理阶段还主动缴纳了
罚金,其他同案人员也已另行判决。
二、介入办案:精细梳理案件核心争议
李幸方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阅卷工作,对案件中的每一份证据进行梳理分析。他仔细研究了团伙的作案流程、各成员的分工以及被害人的陈述等资料。在梳理过程中,归纳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一是
罪名的定性问题,究竟是
诈骗罪还是
敲诈勒索罪;二是被告人甲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和量刑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三、核心辩护观点分层呈现
(一)罪名定性辩护
李幸方律师认为,虽然同案生效裁判文书已倾向认定为诈骗,但仍要从法律构成要件深入分析。本案中,被害人付款主要是因为被虚假的车损和事故损失所误导,产生了错误认识,虽然团伙有威胁报警的行为,但并非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主要原因,符合诈骗罪“被害人因受骗自愿交付财物”的核心要件,但也不排除有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存在,应综合判断考量。
(二)主犯身份与量刑情节辩护
对于甲主犯身份的认定,李幸方律师承认甲在团伙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强调甲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而且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双重从宽处理;同时,甲系初犯,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
抚养,在审理期间还主动预缴了部分罚金,具备悔罪的实际表现,
法院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情节。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部分意见获采纳
在办案过程中,李幸方律师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在质证和庭审环节,充分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然而,法院最终未采纳将本案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甲构成诈骗罪,且系
共同犯罪主犯。但对于李幸方律师提出的从轻量刑情节,法院予以了认可。综合考虑甲的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部分预缴罚金等情节,判处甲
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
刑事拘留起算,已缴纳的罚金进行相应折抵,剩余罚金限期缴纳。
五、案件价值升华
此类职业碰瓷诈骗案件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和破坏了社会诚信。本案的顺利办理,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同时,律师在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法治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也提醒社会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共同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
六、主办律师简介
李幸方,毕业于闽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系
湖南湘东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他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深耕株洲本地法律服务领域多年,以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高效务实的服务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赞誉。执业以来,他聚焦民商事诉讼核心领域,主攻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等多类案件。他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执业理念,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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