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杂案情,牵出房企多重复合型犯罪
这起房地产企业多重复合型刑事犯罪案例可谓错综复杂。A
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乙为A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丙为公司会计,丁、戊则是公司员工。该案件涉及多类独立犯罪事实。
首先是甲和A公司的
合同诈骗。在2010年,A公司与B公司约定共同出资竞拍土地,双方各占50%土地权益。然而,甲伙同已死亡的原法定代表人伪造虚假合作协议、土地转让合同,还伪造印章办理
公证,将共有土地全部非法过户至A公司名下,侵占了B公司一半土地财产权益,涉案金额达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其次,甲为转移公司和个人资产,先后三次捏造事实提起虚假
民事诉讼。他虚构自身承包工程、A公司欠付工程款等情况,指使员工配合,通过
法院调解书查封房产,导致其他
债权人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其他债权人财产权益。
再者,乙以A公司名义与宗教机构合作养老项目,在项目已解约且无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乙、丙仍隐瞒事实,以收取工程
保证金名义收取3名施工方资金合计73.1万元,且资金未用于工程建设。
最后,乙、丙明知法院在2013年已依法查封A公司格林嘉园30套房产,仍私自出售、抵债处置其中8套,致使法院查封财产流失,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案发后,甲、乙、戊、丙、丁全部被抓获,一审宣判后甲、乙、戊提起上诉,李幸方律师代理的正是上诉人乙。
二、精准辩护,法律条文与现实案情的博弈
在这起案件中,李幸方律师为乙进行了多方面的辩护。对于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辩护人无异议,也认可丙系从犯、具备坦白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也对这些情况进行了考虑。
但也有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信。比如,辩护人认为养老项目合作未解除,收取保证金属于民事
合同纠纷,不构成
合同诈骗罪。然而,法院依据双方书面解除合作协议、乙出具单独担责声明,以及项目无开发许可、无实际施工行为,收取保证金后未投入工程等情况,认定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属于普通民事违约。这也提示我们,区分民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关键看是否虚构项目、有无履约能力、资金用途,不能仅以存在合作协议为由否认诈骗。
另外,辩护人提出乙处置查封房产系受他人委托、仅处置少量房屋、属于从犯。但法院认为,乙是
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实际控制人,主导卖房、抵债流程,起决定性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而且查封文书公开可查,不能以不知情、受人委托免责。
三、地域特色,
株洲法律实务的独特影响
株洲作为
湖南的重要城市,其地域特色对法律实务有着独特的影响。从这起案件来看,当地司法机关对房地产领域的犯罪行为秉持着严厉打击的态度。株洲房地产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如伪造产权侵占合作方资产、虚构诉讼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变卖查封财产对抗法院执行等损害市场交易秩序和司法权威的行为,严惩不贷。这体现了当地维护市场稳定和司法公正的决心。
同时,在法律适用上,株洲的司法实践也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于一些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会更加注重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准确认定
罪名、划分责任。以这起案件为例,法院在认定合同诈骗罪、
虚假诉讼罪等罪名时,不仅依据法律条文,还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这也反映了株洲法律实务中注重实际效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
李幸方律师深耕株洲本地法律服务领域多年,对株洲的地域特色和法律实务有着深刻的理解。他能够结合当地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更贴合实际的法律服务。在这起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他凭借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和高效务实的服务风格,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全力的争取,也让我们看到了株洲法律界的专业力量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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