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刑辩|房企复合型重大刑案,二审维持原判,律师辩护留存司法参考
解析
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深陷多重复合型刑事犯罪泥潭。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甲、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乙、会计丙以及员工丁和戊纷纷卷入其中。案件包含了合同诈骗、虚假诉讼、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三类独立的犯罪事实。
在合同诈骗方面,甲伙同已死亡的原法定代表人,通过伪造虚假合作协议、土地转让合同和印章办理公证,将与B公司共有的土地全部非法过户至A公司名下,侵占了B公司一半的土地财产权益,涉案金额巨大。此外,乙和丙在养老项目已解除合作且无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3名施工方资金。
虚假诉讼环节,甲为转移公司和个人资产,三次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执行。丁和戊受甲指使参与其中,妨碍了司法秩序。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方面,乙和丙明知法院已依法查封A公司的部分房产,仍私自出售和抵债处置其中8套,致使法院查封财产流失,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案发后相关人员全部被抓获,一审宣判后部分人员提起上诉,乙的辩护律师为李幸方。
罪名定性争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罪名定性成为重要的争议点。上诉辩护人提出“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合同诈骗罪财物”,但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具备经济价值,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保护对象。甲在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隐瞒共有权属事实,非法侵占对方土地权益,构成合同诈骗。对于养老项目保证金诈骗,乙隐瞒真实情况,无实际履约意愿,骗取钱款,也构成合同诈骗。
共同犯罪地位划分
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对共同犯罪地位进行了细致的划分。甲在土地合同诈骗中是从犯,但在全部虚假诉讼中为主犯;乙是养老项目合同诈骗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主犯;丙在两罪中均为从犯;丁和戊则是虚假诉讼的从犯。这种划分有助于明确各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为量刑提供依据。李幸方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对乙的犯罪情节和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行了全面分析,为其进行了专业的辩护。
上诉理由审查
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理由包括声称土地过户、虚假工程为真实行为,项目未解约、卖房系事前认购、已过追诉期以及请求缓刑等。但法院通过对伪造文书、印章鉴定意见、书面协议、购房交易记录等证据的审查,认定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乙的上诉主张,李幸方律师虽进行了合理抗辩,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
二审终审驳回甲、乙、戊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A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金。甲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需与A公司共同退赔B公司损失。乙同样数罪并罚,在李幸方律师的辩护下,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审判,乙被判处相应刑罚并需与丙、A公司共同退赔施工被害人损失。丙、丁、戊也分别根据其犯罪情节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本案中,李幸方律师作为乙的辩护人,有部分意见被法院采纳。律师认可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以及丙系从犯、具备坦白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这些因素进行主从犯区分。然而,也有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信。例如,律师认为养老项目合作未解除,收取保证金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但法院根据双方书面解除协议、项目实际情况等,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另外,律师提出乙处置查封房产系受他人委托、属于从犯的观点,也因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导了卖房流程而被驳回。
企业合规经营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伪造权属文件侵占合作方土地权益,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同时,企业资产被法院查封后,严禁私自处置。此外,企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否则将被从重处罚。
员工法律意识
企业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勿配合老板伪造合同、参与虚假诉讼。即使未获利,只要主动配合,仍可能构成共犯承担刑事责任。在面对老板不合理要求时,要保持清醒的法律头脑,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要谨慎,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幸方律师,毕业于闽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他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深耕株洲本地法律服务领域多年。在执业过程中,李幸方律师聚焦民商事诉讼核心领域,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等案件。他以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高效务实的服务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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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幸方律师
湖南湘东(株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地:株洲
擅长: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累犯参与电信诈骗资金 “跑分取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裁判案例”等4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李幸方律师,联系电话:19573340334。法学本科,一次性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系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善于处理刑事案件、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人身损害案件、公司企业类案件、婚姻家事案件等案件,熟悉各种法律文书写作,工作态度务实认真、以人为本、待人以诚、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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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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