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以房抵债”法律风险有哪些
2023.02.27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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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建设工程“以房抵债”法律风险:
1.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但如果“以房抵债”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消灭,此时承包人仅享有一般受偿权,即使“以物抵债”协议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也不能要求就发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获得优先受偿。
2.出现“一房二抵”现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着诸多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由于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采用“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房二抵”,甚至“一房多抵”的现象,导致所有的施工单位债权都无法予以实现。
3.房屋其他
债权人强制执行。由于建设工程当中相关主体较为复杂,房地产企业往往有诸多的债权人,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如若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还房屋还在房地产企业名下,则可能面临着被其他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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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一般情况下,债的更改需要双方当事人对于旧债务消灭达成合意,否则即使在债务到期后,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该协议项下的“以房抵债”方式亦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因此,“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并不代表无需予以支付,而仅是增加了一种支付工程款的途径和方式。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报告编号:NO.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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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要分情况对待。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以房抵债协议有效须满足内容合法,不存在违反善意第三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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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拆迁定向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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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证明,小产权房的交易是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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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有以下这些:(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
沈雪律师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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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有:(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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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有: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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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条款。
沈雪律师
2021.01.19
103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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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特征有: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某些建设工程合同须采取批准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为诺成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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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