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的裁决结果中,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往往是最受关注的。在
济宁市的一起
劳动争议仲裁案中,陈某甲在宋方星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确认了与
公司的
劳动关系,还获得了
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这起案件的尘埃落定,改变了陈某甲的处境,也凸显了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宋方星律师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
宋方星毕业于南华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是
北京市盈科(济宁)
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自2019年开始执业。这一身份背后,意味着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声誉。作为律所的名誉合伙人,他需要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建树,为律所的发展和声誉贡献力量,同时也要承担起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责任。
陈某甲于2022年3月2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2025年5月,公司因厂址搬迁与陈某甲就新岗位事宜沟通无果,陈某甲工作至5月20日后未再到岗,且公司还拖欠其4月、5月工资八千余元。陈某甲委托宋方星律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解除
赔偿金、
加班费及拖欠工资。
宋方星律师接手案件后,展示出精准的专业判断能力。他注意到这起案件因未签劳动合同及公司搬迁而情况复杂,但迅速捕捉到“拖欠工资”与“工作地点变更未达成一致”这两个核心突破口。宋方星指导陈某甲调取了某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截图等关键证据。银行交易流水能够清晰地显示公司向陈某甲支付报酬的情况,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以及工资拖欠的事实;微信聊天截图则可以作为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沟通的记录,辅助证明公司与陈某甲在工作地点变更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通过收集这些证据,宋方星律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辩称陈某甲无故
旷工严重违纪,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工资因资金周转问题已通知延期发放,且陈某甲实行计件工资,不存在加班事实。面对公司的抗辩,宋方星律师并未慌乱。他凭借之前收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对方关于“员工旷工违纪”的说法。他指出,正是因为公司厂址搬迁、拖欠工资,才导致陈某甲被迫离职,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情形。他成功地将案件性质从“违法解除”引导至“被迫解除”。这一转变意义重大,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
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还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风险,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八千余元及经济补偿1.9万余元,并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这一结果与宋方星律师的努力密不可分,他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专业能力。
宋方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对法律规则的深刻理解和对复杂人性的洞察。在处理案件时,他没有被公司的抗辩和复杂的情况所迷惑,而是始终坚守法律的底线,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深知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权衡利弊,做出最适合当事人的决策。他在职业中保持着克制,不盲目追求胜诉,而是注重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这种对法律规则、复杂人性和职业边界的认知,让他在法律行业中不断前行,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宋方星,男,执业证号:13708201910107778,任职于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崇文大道世纪东方大厦17楼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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