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于2022年3月入职某
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后因公司厂址搬迁引发劳动纠纷,陈某甲委托宋方星律师维权。宋律师介入后,指导陈某甲收集证据并申请
仲裁。最终,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某公司需支付
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部分诉求得到支持。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0日,陈某甲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陈某甲接受公司管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报酬。2025年5月,某公司因厂址搬迁,与陈某甲就新岗位事宜进行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后,陈某甲工作至5月20日后未再到岗。此外,某公司还拖欠陈某甲2025年4月和5月工资共计八千余元。
陈某甲委托宋方星律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主张违法解除
赔偿金3.8万余元、
加班费6.2万余元以及被拖欠的工资八千余元。宋方星律师指导陈某甲调取了某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截图等关键证据,以此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工资拖欠事实。
而某公司辩称,公司为陈某甲提供了新岗位和相应待遇,是陈某甲无故
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
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因资金周转问题已通知延期发放;并且陈某甲实行计件工资,不存在加班事实。
二、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一)关于劳动关系
陈某甲从事的工作属于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从2022年3月入职之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最后工作日,这种劳动关系持续存在。银行交易流水记录了公司支付报酬的情况,这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
公司厂址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更,这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公司与陈某甲未就新岗位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陈某甲于5月20日离职,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非某公司所称的旷工违纪被合法解除。
(三)关于经济补偿、拖欠工资及加班费
1.经济补偿
由于陈某甲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陈某甲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2个月,应按照3.5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2.拖欠工资
某公司未能提供已支付2025年4月和5月工资的有效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某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支付拖欠的八千余元工资。
3.加班费
陈某甲的工资主要为计件性质,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因此,对于陈某甲主张的加班费,不应予以支持。
三、案件意义/办案启示
本案中准确区分了用人单位的搬迁及拖欠工资行为与劳动者离职情形下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层面看,用人单位厂址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未能达成一致,且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这对于同行业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企业在进行重大经营变动时,应依法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实务律师而言,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案件时,要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如本案中“拖欠工资”和“工作地点变更未达成一致”,并以此为突破口,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要善于在庭审中有力反驳对方的不合理抗辩,引导案件走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处理加班费等诉求时,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客观判断,避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举证成本。
四、律所/律师团队简介
宋方星律师供职于
北京市盈科(
济宁)
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业务涵盖多个领域。宋方星律师作为该所名誉合伙人,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南华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自2019年初始执业以来,专注于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在本案中,宋方星律师凭借精准的专业判断和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擅长处理复杂的
劳动争议案件,能够从案件细节中发现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宋方星律师,执业证号为13708201910107778,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
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崇文大道世纪东方大厦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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