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
法院虽未针对借名
买房纠纷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根据各地高院司法裁判口径和审判纪要,在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时,需综合考虑购房款支付、房屋实际控制、相关凭证持有等因素。若借名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借名
购房合同有效。对于限购政策对过户的影响,法院通常会区分借名行为发生时间和限购政策出台时间,结合当事人主观意图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过户请求。
案情简述
原告余zy因家庭矛盾频发,为保障自己“
离婚”后有房可居,于2013年与堂妹余y达成口头协议借其名义购房。首付款由余zy支付,
按揭贷款也由余zy按月通过现金存入余y名下银行卡偿还。2020年,余zy多次与被告商议过户事宜,被告不予回应,还款银行卡还被“锁卡”。之后,余zy与余y补签《借名购房合同》。被告段某(余y丈夫)不认可借名买房,以多种理由进行抗辩。
传统办案思路弊端
传统办案方式可能过于依赖直接证据,在借名买房案件中,如果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等直接证据,可能会陷入证据不足的困境。同时,对于限购政策的理解和应对可能较为僵化,未能从时间维度、政策性质等方面深入分析,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
实操办案要点提炼
1.证据收集与运用:注重收集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如本案中,收集资金来源、款项流向、还款规律、原始凭证持有、房屋实际控制等多维度证据,利用夜间存款时间规律和取款与存款高度吻合的细节,强化对事实的证明力。
2.庭审应对策略:善于发现并放大对方当事人行为中的矛盾点,作为佐证事实的依据。在庭审中,及时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进行有力反驳,利用逻辑推理和证据分析,引导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3.法律适用突破:对于限购政策的适用,从时间维度和政策性质进行深入分析。若借名行为发生在限购政策出台之前,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规避政策的意图,可主张限购政策不应成为否定物权的绝对理由。
孙曦,
湖南湘和(
娄底)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院兼职仲裁员、
娄星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成员。毕业于湖南警察学院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深耕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坚守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专注处理
劳动争议、保险纠纷两大核心领域法律事务,同时兼顾各类民商事纠纷处理,拥有丰富的一线办案、争议调解及司法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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