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型联营,亦称松散型联营,是在按照责任形式承担的标准进行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联营合同的类型,它是与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相对应的联营类型。联营各方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有关约定事项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下来。
合伙型联营亦称半紧密型联营或无限责任联营, 是在按责任形式划分的标准下,与法人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相对应的一种联营形式。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予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型联营是这样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一)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抽逃认缴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除应责令抽逃者如数缴回外,还可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由于联营合同的性质和种类不同,其合同中的条款也应有所区别,以法人型联营为例,其主要条款应完备、明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联营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工商登记信息;(2)联营的宗旨;(3)联营各方的名称及经济性质等。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