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抽逃认缴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除应责令抽逃者如数缴回外,还可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型联营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而且必须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当事人。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由于联营合同的性质和种类不同,其合同中的条款也应有所区别,以法人型联营为例,其主要条款应完备、明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联营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工商登记信息;(2)联营的宗旨;(3)联营各方的名称及经济性质等。
合伙型联营亦称半紧密型联营或无限责任联营, 是在按责任形式划分的标准下,与法人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相对应的一种联营形式。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予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型联营是这样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有这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对于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们认为成立特殊自首。
联营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免费查看联营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规则
免费查看合同效力的认定主体
免费查看确认合同效力的主体怎样认定
免费查看合同主体的认定是什么
免费查看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主体怎样认定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