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货,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有权撤回资金,普通合伙人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从有限合伙撤资,但是如果此撤资违反了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可以就违反合伙协议撤资的合伙人所造成的损害从其应当得到的分配中扣除相应数额获得补偿;有限合伙人可以随时或者在合伙协议中以书面确定的事件发生时撤资,如果协议没有书面指明时间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撤资的事件或者合伙解散和歇业的具体时间,有限合伙人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至在本州的有限合伙营业地保存的每一位合伙人的地址,然后可以撤资,该法同时还规定,任何撤资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得到由于撤资应收的分配,并且,如果协议没有其他规定,他在撤资以后的合理时间内有权收到他在有限合伙中按其股权公平价值,其在撤资日应享有的分配额。
-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
报告编号:NO.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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