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出资证明一般是由公司开具,股权转让费之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且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权关系证明其实类似股东证明书,证明股东的身份。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上。
股权转让对出资责任的影响如下: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转让逃避债务的除外;2.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对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尚未完成,应结合公司章程规定来判断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如果出资期限已届满,应当要求原股东完成实缴后再进行受让;如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须关注和明确该部分出资义务应由谁来完成,并在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瑕疵可以转让股权。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权是存在瑕疵的。
股权转让是有效的,公司法实行的资本认缴制,只要出资认购公司的股权就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具有股东资格,不会因股东虚假出资的行为,而否定股东的股东资格。 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也是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的。
认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流程与一般股权转让流程一样。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须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过半数同意;对内转让的,只需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