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尚未完成,应结合公司章程规定来判断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如果出资期限已届满,应当要求原股东完成实缴后再进行受让;如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须关注和明确该部分出资义务应由谁来完成,并在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股权转让对出资责任的影响如下: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转让逃避债务的除外;2.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对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对出资责任的影响如下: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转让逃避债务的除外;2.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对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对出资责任的影响如下: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转让逃避债务的除外;2.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对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若为隐名出资者对外转让股权,需首先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办法和依据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如具有股东身份,则需要分情况对待。
股权转让的出资证明一般是由公司开具,股权转让费之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且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股权转让的出资证明一般是由公司开具,股权转让费之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且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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