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的案件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益博弈时常上演。近日,一起国企高管
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
北京市盈科(
哈尔滨)
律师事务所的任文孝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准的策略运用,成功为委托人何某争取到了67万余元的违法解除赔偿。
何某原是某人力资源
公司总经理,一次专项审计让他的职业生涯发生了巨大转变。审计发现他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问题,自此,企业对他展开了一系列处罚。2020年12月,何某被暂停职务,并降薪20%;到了2021年10月,他被免去总经理职务,
调岗至综合管理岗,同时再次降薪50%;2022年3月,公司竟然以同一违纪事由直接解除了与何某的
劳动合同,并且没有给予任何赔偿。这一系列的处罚让何某深感冤枉,他觉得自己只犯了一次错,却要遭受三次处罚。而此时,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边界问题也成了争议的焦点。
案件初期,一审
法院机械地采信了纪委的认定结论,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请。不过,任文孝律师介入后,发现了案件的核心所在。执业十余年来,任文孝律师处理过大量国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案件,他深知此类纠纷的关键往往不在于“事实有无”,而在于“程序是否合规”以及“处罚是否过当”。在国企内部,调查与纪委处分程序相互交织,劳动者很容易被“合规外衣”所裹挟,导致一审败诉率较高。但任文孝律师坚信,程序违法就是违法,一事再罚就是越界,这是他在劳动争议代理中反复验证的原则。
二审时,任文孝律师调整策略,找到了两大突破口。
第一个突破口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公司在2020年12月已经对何某作出了降薪处罚,2021年10月又进行了调岗降薪处理,而何某均已接受并在新岗位履职。此后的数月时间里,何某并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然而,公司时隔近半年却再次以同一事由
解除合同,这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虽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单位过失性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首次处理”为限,不能将已经处分过的旧账反复拿出来叠加惩罚。
第二个突破口是关于工会程序的问题。何某提供了北京工会App截图,显示其为集团工会会员,但公司辩称自身未成立工会,仅设工会小组。任文孝律师主张,无论公司是否独立建会,解除程序都存在瑕疵。即便没有独立工会,公司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或者向上级工会征求意见,而不是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纠纷代理过程中,任文孝律师始终秉持着一个理念,那就是不跟企业拼“关系”,不跟纪委拼“事实认定”,而是拼程序、拼规则、拼逻辑。国企、央企的规章制度看似严密,但只要仔细拆解,往往能发现“过罚失当”“程序缺失”的问题。在这起案件中,何某在调岗降薪之后数月都没有新的过错,而公司的解除通知却依然沿用旧事由,“过罚相当”原则在此被完全忽视,这也成为了二审改判的关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任文孝律师的核心意见。法院认为,何某的违纪事实已经被纪委认定并给予了处分,公司先后作出的降薪、调岗等处理,何某也都已经接受并且在新岗位正常履职。此后何某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公司再以同一事由解除合同,构成了对同一违纪行为的重复处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鉴于何某1992年就入职集团,2017年调派至子公司,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集团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最终核算
赔偿金为670,980元。
从一审的全部驳回,到二审的全额改判,任文孝律师用“一事不再罚”四个字,为委托人撬动了67万元的违法解除赔偿。这并非偶然,这得益于他对
劳动法规则的深刻理解、对国企人事管理逻辑的熟悉以及对程序正义价值的坚持。
任文孝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企业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必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如果企业已经对员工作出降薪、调岗等处理,并且员工已经接受,那么企业不得再以同一事由“追加处罚”。劳动者在遭遇类似情形时,应该留存好处分决定、调岗通知等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一事不再罚”是保护劳动者不被“反复追责”的底线规则。如果劳动者正面临被降薪、被调岗、再被开除的困境,请记住,企业每次处罚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必须对应独立、新发的事由,同一旧账反复处罚,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任文孝律师,拥有东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
教育背景,是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其执业证号为
12301202010185753,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3号中实大厦10层。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众多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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