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等。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是:(一)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二)核准。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发行。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四)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事项:1、公司的名称、住所;2、发起人、发行人简况;3、筹资的目的;4、公司现有股本总额;6、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7、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8、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资料:1、申请报告、同意决议、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章程等;2、招股说明书、可行性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3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3、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4、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程序:1、申请人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相关部门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3、被批准的申请,送证监会复审;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申请人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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