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程序:1、申请人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相关部门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3、被批准的申请,送证监会复审;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申请人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事项:1、公司的名称、住所;2、发起人、发行人简况;3、筹资的目的;4、公司现有股本总额;6、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7、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8、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条件: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不可以改变,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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